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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时间:2018年11月02日 12:51来源:法学院 作者:法学院 点击:

2018年11月1日上午,法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在李震的带领下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强化打击贪腐犯罪的相关条法,从《监察法》的修改背景、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范围、《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学习。

会议强调,国家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会议要求中心组成员要充分认识成立监察委员会的重要意义,以高度政治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感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

中心组成员对本次学习的心得体会进行发言。

邵文涛提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与监察制度的衔接机制,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的精神务实措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工作的体现。

赵信会认为,认真学习了《刑事诉讼法》,体会很深,收获很多,以后将进一步学习习近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田军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监察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出一条符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与党长期执政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

危红认为,《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织密了中国特色反腐败法网,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决定性成果——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也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依法反腐和依宪反腐的新阶段,表示坚决拥护。

刘晓莉认为,《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